当权威出现瑕疵之后——国际法教科书里的集体错误
我甚至开始猜想我是不是憋坏了,其实我貌似还算享受这种昼伏夜出不出家门的生活,除了一个悬在头上的目标和放在前方的日期整天让我无法享受。只是,对于一些特别的发现,我可能有着天生的敏感吧。
原本国际法买了王铁崖先生主编法律出版社95年版的,7月在PK上课的时候据老师的介绍又买了人民大学出版社05年版陈晓霞、余民才主编的《国际法》,复习的时候对照着看。
看到领土的取得当中的“租借”,发现了蹊跷,两本书均举了相同的例子。
王铁崖95版书内提到“九龙租借给英国”,陈晓霞也提到“九龙租给英国”。于是我抱着好奇的态度找来手边的另外两本国际法书。北大出版社王虎华主编2005版的《国际公法学》也写着“九龙租给英国,为期99年”,而198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王铁崖先生主编的《国际法》亦有“以及九龙租借与英国(九十九年)”的文字。
这使我感到惊讶,据我浅薄的历史常识。作为香港地区一部分的九龙由清政府转让给英国的方式应该是“割让”,是无限期的转让,所谓租期99年的应该是“新界”。
香港地区分为三个部分:香港岛,九龙,新界,是英国通过三个条约分别获得。香港岛是1842年的《南京条约》割让给英国的,九龙半岛是1860年的中英《北京条约》割让给英国的(条约原文:、前据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两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品,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 帝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此两块土地的转让形式均为割让,即永久性质的转让,而唯一的“租借”是英国通过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取得的“新界”,租期为99年,1997年这个香港回归的期限也是按照这一租期确定的。
条约法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作为国际法教科书这四本书,为何在同一个地方出现了相同的错误呢?
原因不难看出来,大概是互相抄,抄错了。
根源是1981年法律出版社王铁崖主编的《国际法》,这本书是改革后的第一批国际法教材,由时间顺序它在1981年出现了上述错误。
到了1995年,王铁崖先生主编了一本堪称经典的《国际法》(法律出版社版),正如书后的介绍所称此书“是国际法教科书的经典之作,也是国内公认最权威,使用最广泛的国际法学教材”,“本书不仅系统阐述了国际法的一般理论和制度,更奠定了中国国际法教科书从体系到内容的基本模式,对中国国际法教学影响深远”。正是由于这本书的“经典”、“权威”和“影响深远”,之后十数年内的绝大多数国际法教科书都会以此书为“参考书目”,而这本经典的参考书目是1981年王铁崖先生主编的那本书。
一错15年。当“经典”和“权威”参考了一本出现错误的著作后,接下来的对“经典”和“权威”顶礼膜拜不敢质疑的后继们继续沿用了了经典的错误。
在这个全面压制异议的社会里,连最应该出现异议的学术都难有质疑权威的勇气。或许,并不是没有勇气,而是惰性,如果再往下说,或许能拔高到所谓的“学术欺诈”,我看还是不要了吧。
希望那些高高在上的学界师长们仅仅只是疏忽大意地引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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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再加上你批驳我的这番言论,这篇文章就更perfect了
三斤为何唯独未能考证最后一个条约的内容呢?
确有租借之意啊
时间上也与教材上之相吻合
另,请研读条约之内容。
“英國向清廷租借香港九龍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方及附近二百多個離島,為期99年”
香港有两个九龙,九龙和新九龙。其界限正是九龙界限街,界限街的南北分别是九龙与新九龙。九龙正如三斤所言被《南京条约》割让了。但是新九龙确实在《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被租借了。
教材中表述确有不妥,其中原委如你分析所言。
以下附wiki中所查条约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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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英語:The Convention for the Extension of Hong Kong Territory)在1898年6月9日由清政府和英国在北京簽訂。
專條的主要内容為:英國向清廷租借香港九龍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方及附近二百多個離島,為期99年,到1997年6月30日屆滿。但清政府同時保留九龍寨城管治權,並可繼續在該處派駐官員。
這條約的期限就做成香港主權移交過程的起點。
[编辑]原文
一八九八年六月九日,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
溯查多年以來,素悉香港一處非展拓界址不足以資保衛,今中、英兩國政府議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圖,展擴英界,作為新租之地。其所定詳細界線,應俟兩國派員勘明後,再行畫定。以九十九年為限期。又議定,所有現在九龍城內駐紮之中國官員,仍可在城內各司其事,惟不得與保衛香港之武備有所妨礙。其餘新租之地,專歸英國管轄。至九龍向通新安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又議定,仍留附近九龍城原舊碼頭一區,以便中國兵、商各船、渡艇任便往來停泊,且便城內官民任便行走。將來中國建造鐵路至九龍英國管轄之界,臨時商辦。又議定,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炮臺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自開辦後,遇有兩國交犯之事,仍照中、英原約香港章程辦理。查按照粘附地圖所租與英國之地,內有大鵬灣、深圳灣水面,惟議定,該兩灣,中國兵船無論在局內、局外,仍可享用。
此約應於畫押後,自中國五月十三日,即西曆七月初一號開辦施行。其批准文據應在英國京城速行互換。為此,兩國大臣將此專條畫押蓋印,以昭信守。此專條在中國京城繕立,漢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經筵講官禮部尚書許
大英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竇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六月初九日
附注
本專條於一八九八年八月六日在倫敦交換批准